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Journal of Medical Education

Abstract

在台灣,敎學是大學敎員最主要的職責,敎學負荷對敎授、副敎授及講師所設定的要求分別爲每星期8、9及10小時;随著逐渐增加的研究及行政服務工作壓力,近來此「8-9-10」小時之規範之合宜性已漸受到質疑。爲了訂定一統合研究及服務爲敎員職責之完整的決策過程,本研究建立了一個估算模式,用以評估敎員在此兼具研究與服務之職責下所需擔負之敎學負荷。此研究引用1992年台灣地區三家醫學院之敎學相關資料,由其敎員根據他們當時之敎學負荷,及其所期望何謂「適當授課時數」等之資料,加以分析統計。結果發現:(1)三所國立醫學院校中,以講師的授課及服務時數最高,而台大及陽明以副敎授的研究時數最高,成大則是敎授的研究時數最高;(2)一般敎師均希望降低服務比例,而提高敎學與研究之比例。當假設敎授、副敎授及講師其敎學時間分別佔其全部工作時間的25%,30%及35%(即每週全部敎學工作分別爲11、13.2、15.4小時),而所敎授之課程約80%爲舊敎材之準備時間的情況下,估算各層級敎師之每週適當授課時數分別爲敎授7小時、副敎授8小時、及講師11小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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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OI

10.6145/jme.199703_1(1).000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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